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校科技〔2013〕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科学研究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成果转让等活动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同。
第四条 科研合同的签订、登记、管理由科学技术与开发处负责。
第二章 科研合同的订立原则
第五条 科研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合同。
第六条 科研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为方便管理,一般应使用科技部统一格式的科研合同文本。如采用其他格式合同文本,应经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登记。
第七条 科研合同的经费管理按经费管理文件来执行。
第八条 订立科研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科研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九条 签订科研合同之前,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与对方共同协商合同内容,提出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并由学院审查,项目负责人先在学校科技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合同信息,并持合同正式文本到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核对系统中的合同信息和纸质文本后签字盖章。
第十条 科研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不少于六份,分存合同有关各方,其中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各留存1份、科学技术与开发处2份、财务处1份。
第四章 科研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与开发处代表学校对各种科研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内科技任务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学技术与开发处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符合科研合同法规的合同,按照科研合同法进行分类登记,必要时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加盖“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对于不符合科研合同法规定的科研合同,应及时纠正,重新签订。
第十三条 科研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合同登记表”,办理科技经费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企业和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科技成果,必须取得完成单位的同意,再按程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和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转让(中介)和出售学校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否则视为侵犯学校的技术权益。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加盖科研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的科研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不进行成果登记、鉴定和评奖,不作为职称、晋升、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校承担的科研合同项目转移或以委托方的身份与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确系本校无法承担的部分项目,应由科学技术与开发处会同有关专家决定,明确具体的任务范围和经费,并在签订科研合同时注明。
第十七条 科研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以维护学校的声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时,必须报科学技术与开发处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八条 科研合同的收入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账号,并按《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在科研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将委托方的验收证明或项目结题报告以及有关技术资料送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备案,以汇总结题项目数和归档。
第二十条 未能在科研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到科学技术与开发处说明原因并提交有关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本办法要求,依法积极履行合同,对违规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科研合同中拖延计划进度,未按合同规定执行及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及人员,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由学校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学技术与开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