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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校科技〔2013〕10号

浏览量:77 文章来源:科学技术与开发处新 文章来源:2013-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精神,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弘扬高尚的师德,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依照《黄冈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之相关规定,设立黄冈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所属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研究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广大师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与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履行职责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的知名学者、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会成员由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受理、送达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1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通过。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决定重大事宜时,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九条  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黄冈师范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负责对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进行调研和咨询,总结学风建设经验。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独立调查和鉴定,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先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再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及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举报电子邮箱,具体为:keyan@hgnu.edu.cn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报告,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立案调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小组可聘请校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60日。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召开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5位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代表对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委员会代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委员会代表投票通过,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批复的处理意见,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30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正式决定给予被投诉人处分,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责令其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并撤回该项学术道德问题发生后所得的相关奖励或其它资格。处分的决定在全校通报,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投诉属于此类情形的,应要求有关单位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散布不实言论、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黄冈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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