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鄂教思政[200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社会科学研究(简称社科研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北省教育厅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更好地促进我省高校社科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高校社科研究工作是我省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繁荣科学文化,促进学科建设和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任务。
第三条 高校社科研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科教兴国、科教兴鄂战略服务。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湖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科学研究处(简称思政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课题指南。制定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
2、组织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批准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及经费资助,组织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和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
3、负责组织省属高校向教育部申报社科研究项目,承担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以及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
4、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校社科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制订社科研究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
2、评审课题申报项目,并提出资金资助建议。
3、参与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参与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奖评审。
第六条 高校社科研究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社科研究项目类别包括: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指导性项目及专项任务项目。
第八条 省教育厅每五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课题指南,其间根据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和调整。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依据课题指南,选择或设计具体课题进行申报,也可以申报课题指南以外的自选课题,两者在评审立项时同等对待。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资格和条件是:
l、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限省教育厅划拨经费的省属普通高校申报;指导性项目及专项任务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普通高校。
2、各类项目的申报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在职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项目的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基础性课题项目鼓励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加;应用性课题项目,鼓励并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专项任务项目一般应有与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
5、项目组成人员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人数一般不少于4人,并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6、承担省教育厅各类社科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7、除省教育厅委托研究项目外,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
8、准备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者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达半年者不得申报。
第十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主要履行以下手续:
l、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和科研部门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等进行综合评议,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向省教育厅报送《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报送《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软盘一份。
4、向省教育厅报送《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表登记一览表》一式三份。登记一览表应对项目进行分类,并按学校推荐的顺序进行登录。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由省教育厅下达申报计划,各高校不得自行突破。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初审,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和原则是:
l、申报项目必须以指南为基本选题依据,项目评审着眼课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优先资助立足国情、立足当代,以研究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重大课题;积极资助具有理论创新和研究方式方法创新的研究课题。
2、课题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具有预研基础,即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的额度实事求是,使用预算合理。
5、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本校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分学科组进行评审,每个学科组3~5人,实行差额投票和集体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条件成熟时,采取会议评审与通讯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综合平衡,编制当年社科研究项目计划,经厅领导批准后正式行文下达。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厅财务部门下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预算自主支配使用。原则上要求各高校对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按1:l的比例配套资助,对指导性项目也应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主要开支范围是:
l、项目科研必须的图书资料费、文印费、文具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
2、国内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邮资费。
3、专题研讨会议费、项目成果评审鉴定费。
4、项目管理费。受资助单位科研部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人及其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可提取70%用作劳务酬金,并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从事该项科研的有关人员,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其余经费用于所在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由学校科研部门支配。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核实开支数额,如实编制《湖北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学校科研部门随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一间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其他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了配套经费及必要的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检查结束后,填写《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获准省教育厅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研究课题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须由申报单位批准并报省教育厅总政处备案。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要中止项目,由申报单位审查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及高校可对下列项目作出撤销决定:
l、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的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者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5、因课题组内部矛盾,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或教育厅社科研究管理部门作出项目撤销决定,项目经费由学校追回,作为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须报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如有项目负责人出国不归、亡故等情况,项目自行中止,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备案,所余经费留作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使用。
第七章 成果评审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最终研究成果(含正式出版物)及3000字左右的内容提要打印5份,填写《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一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参加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应占3/5,成果得到多数赞同即为通过。对部分重点项目,省教育厅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将直接组织成果评审鉴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后,在《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给报告书》上填写意见,填录《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结题项目一览表》及软盘,连同最终成果、内容提要各一式二份,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发表时,须在适当位置注明“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及其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支持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和发表。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全省高校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进行评选和表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高校以外的教育系统有关单位申报和承担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