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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浏览量:155 文章来源:科学技术与开发处新 文章来源:2010-09-10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由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开展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省社科基金项目分为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努力推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省社科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资助费。用于资助全省各高校、党校、省直各部门和各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单位、个人承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按年度基金总额的10%以内提取。用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项目管理中所发生的资料费、会议费、咨询费及相关工作费用。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约占年度基金总额的90%,其中:

    (一)特别委托项目约占年度基金总额的20%,主要用于资助省委省政法特别交办的研究课题。

    (二)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约占年度基金总额的70%,主要用于资助经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征集、公布并组织评审立项的课题。

特别委托项目一般资助3—10万元,重点项目一般资助3—5万元,一般项目一般资助1—2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在媒体上公布项目书后,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项目,并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承担国家、教育部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尚未结项者,一般不能申报。

    第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示。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按照项目支出有关规定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于831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第四章 经费支付和管理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社科基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供应者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立项后支付,第二次待项目鉴定合格后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所在单位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款:

    1.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

    2.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的;

    4.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因以上事项变更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省社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款;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经费:

    1.对因故中止研究的(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2.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3.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凡须追回已拨经费的,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资助经费中扣减,追回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统一支配,用于资助下年度项目研究。

    第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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