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 校科技〔2013〕13号
为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湖北省委省政府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13〕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8〕3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条 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占70%,学校占30%。 (二)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占30%股份。 (三)学校以所承担的非政府科技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到项目关联的科技型企业,其所获股权的70%奖给课题组成员,学校占股权的30%。 (四)学校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产业化。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70%,学校占30%。 第三条 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成果完成人组织内部成员商定。 第四条 学校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如所办企业含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可根据创业情况经学校同意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8年,在此过渡期内,经单位同意,保留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在规定的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期限内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创业个人所得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在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时,重点考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其中,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在岗位设置核定和按结构比例申报时予以倾斜。科技奖励、各类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要突出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经济指标。 第六条 对在学校控股或参股企业中实施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送或奖励股份给个人。 第七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在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九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科学技术与开发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科学技术与开发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