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校科技〔2013〕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多出成果,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科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试验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收获。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一)基础理论成果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艺术作品等。 (二)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计算机软件及行业标准等。 (三)软科学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等。 第三条 由科学技术与开发处负责我校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对科技成果组织总结、评审、鉴定、登记、申请知识产权、申报奖励和转让等。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评价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科技成果评价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范围:由我校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所有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进行成果评价。 第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与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可以采取检测鉴定、通信鉴定或会议鉴定形式。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根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通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观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或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专著、与本研究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著被引用情况证明报告等。 (二)应用技术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质量技术标准,同类技术国内外状况对比分析报告,相关论著等。 (三)软科学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 (一)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必须经各院(所)严格审查,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其建议的评价日期前30日向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申请,经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审查合格后报组织评价部门审批。 (二)经鉴定通过的应用技术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过评议的基础理论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第十条 执行各项、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含已通过评议的成果),应当及时进行归档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将该项成果的全部技术资料原件送交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办理成果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凡已通过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包括鉴定、评议、评审、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并已进行成果登记的项目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必须提供评奖所需的支撑附件材料如:论著、技术报告、用户证明、成果评价证明等。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奖励所需经费可从项目经费中开支。获得各级政府、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奖状原件及个人奖状复印件交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备案。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我校知识产权是指执行我校的任务或利用我校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包括:职务专利权、职务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用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我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于我校。 第十四条 我校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与职务专利有关的知识产权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职务专利申请权属于我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我校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我校独自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单位为我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协议的有关约定,申请单位为我校或我校与合作单位共有。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必须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 3、科技项目在进行中或完成后,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内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我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利的意见,并按我校专利工作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有关论文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其技术内容。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4、发明人(设计人)在办理职务专利申请手续后,应及时按规定缴纳有关专利费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专利权,自觉地保护我校的合法权益。 5、职务专利申请获批,并获得专利权后,我校负责缴纳该专利前三年的专利年费,由职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负责办理;三年后,职务专利年费的缴纳和办理,由职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承担。 6、专利申请的撤回及专利权的放弃: 职务发明(设计)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设计人)或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认为已无必要维持申请要求撤回的,或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继续维持已无必要要求放弃的,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提交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的报告,说明撤回或放弃的理由,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审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权的,需要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时,必须事先与对方协商,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与著作权有关的知识产权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由我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作品,我校拥有其著作权。 2、我校教职工、学生和临时在校进修、工作的人员为完成我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我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我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我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我校享有: (1)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我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3、我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我校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我校。我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合同约定,一般应由我校和合作方共有。 4、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5、软件著作权人应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与校名、我校标记及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我校对校名和我校标记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名包括我校中外文全称和简称,我校标记包括我校校徽和其他标记。 2、我校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我校名称和我校标记,仅限于在职务活动或非经营性活动中表明身份。如需要在从事或参与职务行为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我校名称和标记的,应取得我校的同意,并在我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3、我校师生员工在职务活动中或获得我校授权的单位与个人使用校名、徽章和标记时,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我校形象的方式。 4、我校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我校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我校知识产权转让或投资入股行为由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具体负责办理。 3、我校知识产权成功转让或投资入股的,学校按照《黄冈师范学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在我校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都负有保护我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我校所有的职务智力成果。 2、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与开发或者与之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的,必须按我校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3、我校非经营性知识产权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履行相应手续知识产权转让手续。 4、我校所属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有责任举报外单位或个人侵犯我校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我校给予保护和奖励。对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行政处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将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