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