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社会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黄冈师范学院社会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社会服务项目的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经费管理责任制,确保社会服务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学校社会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五部委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学校对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实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体现积极鼓励、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同意立项的社会服务项目引进经费和学校预算内的社会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凡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社会服务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权和责任
第五条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协同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分管科技、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应重视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协助社会服务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确保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第九条对于项目经费转入学校账户之前如需要开具发票、收据、资金确认书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查后报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进行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办理预借发票、收据、资金确认书手续。预借发票、收据、资金确认书的最长时间为3个月,对于逾期资金尚未到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追回相关票据。
第三章 校外引进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社会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引进经费,严格执行学校的财经管理规定。经费的4%用于项目的管理费,由社会服务办公室统一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报账程序参照校财务【2015】1号文件中关于科研经费报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类项目经费管理:举办各类培训项目经费的90%部分可用于服务成本性开支。开支范围包括:培训班的广告宣传费、讲课酬金、教材费、资料费、实验耗材、劳务费、办公用品费、场地费、水电费、教学仪器租赁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其中,交通费、招待费不超过服务成本性开支的20%。项目其他经费可用于本部门针对协议单位开展的社会服务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如:各类培训、挂职锻炼业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培训、学术交流等或上交学校。
第十二条 考试类项目经费管理:以学校资源承接校外各种考试所获取经费的90%可用于服务成本性开支,开支范围包括:考务费、场地费、水电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其中,交通费、招待费不超过服务成本性开支的30%。项目其他经费可用于校内组织的相关考试或上交学校。
第十三条 开展与人才培养有关的实习实训、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的90%部分可用于服务成本性开支。开支范围包括:讲课酬金、教材费、资料费、实验耗材、劳务费、场地费、水电费、教学仪器租赁费、办公用品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其中,交通费、招待费不超过服务成本性开支的30%。项目剩余经费可用于本部门针对协议单位开展的社会服务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如:各类培训、挂职锻炼业务、大学生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培训、学术交流等或上交学校。
第十四条 开展各种咨询服务项目经费的90%部分可用于服务成本性开支。开支范围包括:专家酬金(标准按照科技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其中,交通费、招待费不超过服务成本性开支的20%。项目其他经费可用于本部门针对协议单位开展的社会服务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如:各类培训、挂职锻炼业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培训、学术交流等或上交学校。
第十五条 受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的90%部分可用于服务成本性开支。开支范围包括:劳务费、场地费、原材料购置、查新、检测与鉴定、专利申请、教学仪器费租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其中,交通费不超过服务成本性开支的35%,招待费不超过服务成本性开支的10%。项目其他经费可用于本部门针对协议单位开展的社会服务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如:各类培训、挂职锻炼业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培训、学术交流等或上交学校。
第十六条 受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参照黄冈师范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内预算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关于社会服务工作的预算经费每年由社会服务办公室根据当年的工作计划制定二级预算,主要包括社会服务项目专项开支、教师挂职锻炼和“双师型”队伍培养差旅费与补助费、学生实习实训、创新创业计划外开支、“三万”活动、扶贫工作和日常管理、业务拓展等学校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其中20%用于日常管理和业务拓展,80%用于“三万”活动、扶贫工作和学校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和业务拓展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场地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及与社会服务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九条 “三万”活动、扶贫工作的预算额度根据当年省市下达的指标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开支范围包括:慰问金、困难补助、乡村共建资金、工作组成员下乡交通费、工作组成员生活补贴、科技和文化下乡的活动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等。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给协议单位免费培训费用(课酬、专家酬金、场地费等)、外派教师的交通补贴、检查外派教师工作情况的差旅费、挂职锻炼人员的相关补贴(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住宿补贴等)以及校内其他部门提出的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相关费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社会服务项目中涉及的水电费、场地费、租用仪器设备等费用的标准以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社会服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