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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校科技[2011]7号

浏览量:46 文章来源:科学技术与开发处新 文章来源:2011-03-07
黄冈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校科技[2011]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和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使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和不断繁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我校师生在学术研究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适用于黄冈师范学院所有从事学术研究及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含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等。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第五条  除应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应自觉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使用和介绍他人发表的作品、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被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或转述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出处;应适当控制自引次数。

3、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4、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完成的成果一般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出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间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任何合作的成果在发表前都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第一完成人应对成果的整体负责。

5、必须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书籍分别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6、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不良倾向。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7、在项目申报或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项目目标、所需研究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8、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中的内容相一致;发表成果应注明资助来源及名称,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9、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10、学术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引文计量分析等科学评价方法,实行回避、民主表决等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11、应大力提倡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对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行平等的争论。

第六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犯学术道德的行为:

1、为得到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断章取义甚至伪造、篡改引用的文献内容、观点和数据。

2、剽窃、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

3捏造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有意夸大个人学术成就。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文)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5故意夸大或恶意诋毁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

6、为达到某种目的,对系列科研成果进行分解发表、重复发表、变相重复发表或一稿多投。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研究事项,或以不正当方式封锁非秘密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和沟通。

8、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发布未经学校或相关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9、请他人或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10、非法私自占有、转让或以其它方式侵占、损害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学校的科研成果。

11、不认真履行学术评审权力,徇私枉法;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学术评审活动。

12、借学术批评的名义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打击、报复,压制与自己学术观点不同的人。

13、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如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与批评、警告、暂缓评定职称或暂缓毕业论文答辩(在校学生及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停发岗位津贴、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评审资格以及相应的待遇、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学位、开除公职或学籍等处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范的仲裁权归黄冈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将根据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本规范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科学技术与开发处负责解释。

 

 

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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