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鄂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全省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为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是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学科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为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九条 与国外、省外的机构和人员合作取得重大发现的在鄂中国公民,如果该发现的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由其完成,并由该机构和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可推荐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或已获发明专利,或经检索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或者虽公开发表,但未公开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组织应当拥有该项技术发明的所有权。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六条 在国外、省外或者在鄂的外资机构完成的重大技术发明,符合本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其知识产权归在鄂中国公民或者组织所有,可以推荐技术发明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