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省政府令[2005]274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 ( 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 ), 分为七类 : ( 一 )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 ( 二 ) 自然科学奖 ; ( 三 ) 技术发明奖 ; ( 四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 五 )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 ( 六 )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 ( 七 )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技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 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 负责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 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 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必要时 , 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 以下简称为社会力量设奖 ), 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 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前款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 ( 境 ) 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 , 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 ( 一 )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 ( 二 )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 功勋卓著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 , 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研究成果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 ( 二 ) 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 ; ( 三 )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 ( 二 )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 ( 三 ) 经实施 , 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 , 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 ( 一 )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 , 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 , 并经过应用 , 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 ( 二 ) 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 , 经过实践检验 , 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 ( 三 )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 , 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但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 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 , 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 ( 一 ) 在本省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 , 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 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 , 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 , 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 , 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 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 , 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二 ) 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30% 以上 ,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0%; ( 三 ) 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 , 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 5% 。 第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 ( 一 ) 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 , 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 ( 二 ) 向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 , 成效特别显著的 ; ( 三 ) 为促进湖北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 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 (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除外 ) 所授予的公民、组织 |